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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宇 (张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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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快速小额融资机制,2016年是股权众筹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第五年,股权类众筹项目融资金额无论是速度还是幅度都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其蓬勃发展日益受到监管层和立法层的高度重视。实践中,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有限合伙持股(领投人+跟投人)的股权众筹模式迅速脱颖而出,成为各大众筹平台最常见、应用范围最广、最具代表性的股权众筹模式。
然而该模式下跟投人的退出机制缺失导致的资本流动性不足正在使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同时也制约着股权众筹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研究该种模式的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投资者退出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退出的具体路径,从而对投资者在投入资本、项目运营及项目结束的过程中通过合理退出规避风险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在法律层面确定退出的具体路径,将在鼓励投资、保障资本的流动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体现出理论价值。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收集了关于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现状的相关信息,并从以下五部分展开分析。第一部分阐述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的运行模式。主要梳理有限合伙持股模式的股权众筹流程,介绍参与主体内涵,并以跟投人为中心分析其与其他股权众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明确该模式下股权众筹的跟投人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分析了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的界定及法理依据,为后文的阐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提出我国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的现状及问题。包括跟投人退出融资公司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两个阶段分别存在哪些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国外相关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启示研究,为完善我国保护投资者退出机制提供可行的思路,这是具体展开路径设计的基础。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的建议。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英国FCA众筹规定中保护投资者的思路,首先对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路径,这是投资者实现成功退出的前提条件。之后从健全投资者救济制度包括锁定期、冷静期和损失补偿机制的探索,扩大投资者退出渠道对接新三板,完善众筹退出市场平台建设的内外部机制入手,从制度层面提出投资者退出权利行使的完善建议。最后从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出发,对退出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出具体的路径设计。研究结果说明:选择《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股权众筹的专门性管理办法,是对我国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进行完善的立法模式的最优选择。其具体路径设计包括:明确跟投人在股权众筹各个阶段均可以退出;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跟投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跟投人退出后的资产结算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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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 投资者 退出 有限合伙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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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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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ree: 硕士

Mentor: 楼晓

Student No.:

Year: 2018

Language: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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