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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允诺禁反言原则是中英合同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在某些方面发挥着与缔约过失责任类似的功能,将两者进行比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加害型和非加害型两种类型三个层次。为准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分别从时间限度、空间限度和救济限度三个维度论述缔约过失责任。本文结合案例,勾勒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缔约相对方受到损害、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有两个公认的渊源即禁反言本身和弃权规则,Lord Denning法官在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Ltd一案中将禁反言和弃权规则融合在一起,确立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明确而无歧义的允诺、被允诺人改变先前的处境、允诺人违反允诺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禁反言的后果是中止权利的行使、被允诺人必须公正行事。最后,明确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只能作为辩护理由而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的地位。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具有法的价值取向的共性、法律后果上的趋同性、对常态法矫正功能的共性、以及法理基础的共通性等可以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对常态法矫正功能的共性是本文的创新内容。同时又在归责思想、适用的前提和范围、构成要件、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上存在差异,在归责思想上的差异性,我国的缔约过失以过失和信赖作为归责原则,英国的允诺禁反言以信赖作为归责原则,是本文的又一创新内容。 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首先应继续有限度的引入允诺禁反言原则、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双重归责思想、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位和适用范围、促进缔约过失责任法律救济方式的多元化。为解决恶意的缔约能力瑕疵的问题时,将合同强制生效的效力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救济方式之一,是本文的又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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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Info :
Degree: 法学硕士
Mentor: 刘桥
Year: 2014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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