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反映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特色、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而不仅仅是一个方法或技术问题.当今世界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立法语言风格的差别在于,大陆法系的立法属于概括的模糊型立法,而普通法系的立法则属于具体的繁琐型立法.这两种立法语言风格,对于民主法治事业而言,各具利弊得失.各国在对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进行选择时,应立足国情,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法治水平、所立法律的性质和该法律所要调整的人群的类别等,以便制定出适宜本民族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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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ISSN: 1005-3638
Year: 2013
Issue: 5
Page: 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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