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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本属私法管辖,受损方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补偿和赔偿。而20世纪末期,一个新兴的管辖环境污染的公法概念逐渐崛起,即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也负有保护和保全的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并非指个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由国家对其负责,而是用于衡量国家保护海洋环境的行为是否合格的标杆。其立法宗旨是通过对国家行为进行规制,进而达到对个人行为进行进一步督促的目的。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而非将个人的非法行为归责于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是该领域批准国家最多、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公约。其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框架。[1]275 其中UNCLOS的第十二部分专门用于规定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即使如此,国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勤勉义务仍然存在不完备之处,这也将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包括勤勉义务对国家的要求过于笼统难以量化,勤勉义务的是否为行为性义务、是否为积极性义务、是否为持续性义务等特点不明确,勤勉义务所保护的对象,即“海洋环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勤勉义务的实然状态与其应然状态存在冲突。但另一方面,这一冲突也促使了勤勉义务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是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是对海洋生物的生命及人类生命的威胁。因此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意义非凡。“勤勉义务的重要性正日益增长。”[2]118目前中国对于该项国家义务的研究处于空白阶段,而国外绝大部分有关勤勉义务的研究都集中于未履行义务后的国家责任上,即多数集中于对未履行该义务后第二层级国家责任的研究,鲜少有对于第一层级勤勉义务本身的研究。从国家的生态环境、生态利益以及与邻国关系的角度上看,厘清勤勉义务对国家的具体要求、发展趋势至关重要。而未履行义务后产生的国家责任的重要性则为第二梯次。 论文基于对现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首先阐述勤勉义务在国际法各个领域的适用。为了证明勤勉义务如何以及为什么产生,论文将对其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与发展进行分析。其中发展过程涉及软法及硬法对其形成作出的贡献。其次,论文对于UNCLOS保护和保全环境的勤勉义务的条款进行解析,指出条文本身的笼统性及概括性对于国家应如何实际履行该义务并不明确。通过对所有涉及勤勉义务的案例进行研究,从中分析国际法庭及国际仲裁庭如何对于如此笼统且概括的条款进行适用和解释,并且从中可以得出:第一,国际法庭及国际仲裁庭通过对UNCLOS条文的解释,清晰地诠释了国家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勤勉义务需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二,国家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勤勉义务的特点也得以呈现。第三,该义务在适用过程中被逐步扩大化地发展历程日趋显现。此三点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勤勉义务的履行要求给UNCLOS签署国指出了明确地、可执行地标准,从此各国不再对于笼统的条文无从下手,而有了规范化的履行准则。第二,勤勉义务的特点是未履行该项义务的国家责任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和基石。现有研究中就存在不清楚勤勉义务本身的特性即对未履行后的国家责任进行惘论和谬评的文章。因此,了解勤勉义务本身的特性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三,从勤勉义务的扩大适用中可以总结出该义务的发展和蜕变过程,即从概括性条款发展至可执行化地、详细地标尺。勤勉义务的扩大化适用不仅对于国家而言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且对于未来国际法庭及仲裁庭审理涉及此项义务的案件也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标准。再次,论文对于该扩大适用的趋势进行了评析,指出目前扩大化适用带来的优势大于劣势。但内涵及外延扩大适用程度越大,该义务则越容易得到履行,对各国的国家行为要求即越低,其实际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效力也就越低。因此,国际法庭及仲裁庭在审理涉及勤勉义务的案件时,应谨慎扩大该义务内涵和外延,以防天平失衡导致勤勉义务的立法目的、功效降低。最后,论文就中国履行UNCLOS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勤勉义务的客观执行与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完善途径与方案。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勤勉义务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系统论证了勤勉义务从应然向实然状态转化的逻辑结构与实现路径,并从中对勤勉义务的履行要件,以及勤勉义务所保护的对象,即“海洋环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明确界定。 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属于主观性义务的主流观点提出质疑,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证了勤勉义务更宜作为客观性义务对待。同时对于勤勉义务的其他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三,对勤勉义务的各个元素进行了厘清、归纳与比较研究。从所有涉及勤勉义务的案例中剥离出该义务的具体要素,就同一要素在不同案例中的解释与适用进行比较,从中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证了勤勉义务的扩大化适用及其具体体现,并对扩大化发展这一趋势进行了评析。 第四,针对我国履行UNCLOS勤勉义务的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途径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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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家义务 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 扩大化适用 南海仲裁案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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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郭剑萍 .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家的勤勉义务研究 [D]. , . |
MLA | 郭剑萍 .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家的勤勉义务研究" . , . |
APA | 郭剑萍 .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家的勤勉义务研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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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近年来,海洋勘探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各国深刻认识到海洋资源的丰富以及争夺海洋领域的重要性,各国激烈争夺海洋权益使得海洋权益划分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将中国卷入一场政治闹剧,虽然中国一向提倡以和平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这场政治闹剧使中国意识到必须明确中国南沙群岛等南海岛屿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本文意在通过对现有的群岛制度和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实践的分析,得出在国际法上制定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的合理性,并对我国如何利用远海群岛制度主张并获得国际法对南沙群岛的保护。 本文首先对远海群岛的定义进行解释,并将远海群岛与近似概念区别开,在释义过程中提炼远海群岛的特点。其次,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进行分析,证明当前国际法在大陆国家远海群岛保护问题上存在空白,需要对《公约》进行完善,论证要实现维护中国的主权尊严和权利的目标,不仅要完善国内法的内容设置,也要推动国际法的改革。第三,对当前大陆国家在远海群岛开展的国家实践进行列举,并结合国际法上关于习惯国际法标准的规定,分析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及适用直线基线的合理性,从而得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及在远海群岛划定直线基线已经具备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趋势。最后,分析中国主张在南沙群岛划定直线基线、对南沙群岛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保护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在国际法框架下建立和完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不仅能够健全国际法体系,也能够对大陆国家的合法领土和海洋权利进行保护,减少领土和海洋权利争端,维护国家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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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远海群岛 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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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贾宇航 . 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的合法性及对中国南沙群岛的适用 [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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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产生于确定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之中。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其中历史性所有权是一种主权性质的权利,而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则是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的取得一般需要主张国在历史上长期且持续地对特定区域实施有效管控,且未得到利益相关国的抗议或反对。同时历史性权利在稳定领土既存局势,避免严重的政治冲突方面具有独有的存在价值。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渊源。历史性权利得到《公约》的承认与尊重,在《公约》文本的多处有所体现。《公约》签署之后的很多国际判例肯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通过资源开发活动和官方管理行为逐步形成和确立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符合《公约》和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超出了《公约》的明文规定,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历史性权利属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其本身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公约》的规定。虽然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中的海洋权利会产生重叠和冲突,但这并不影响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只是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会因其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前,我国一方面应吸取南海仲裁案的教训,另一方面,应加强在南海九段线内的执法活动,以沿海渔民的生产活动为补充,来巩固我国的历史性权利诉求。当然,囿于南海问题的政治性质,我国应继续努力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对话协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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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 历史性权利 南海仲裁案 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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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许丰娜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下的历史性权利: 兼评“南海仲裁案”裁决 [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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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许丰娜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下的历史性权利: 兼评“南海仲裁案”裁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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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进行人工岛礁建设。中国从2013年起对实际控制的南海岛礁进行建设。域外大国及南海周边国家纷纷指责中国这一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1982年《公约》是目前规制各国海洋行为和调整海洋关系最直接的国际法律规范。但由于《公约》下的“岛屿制度”条款规定模糊,各国为了支持其岛礁建设行为肆意解读该条款,使得国际海洋秩序愈发动荡。 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法上的岛屿制度及其他海洋地物,具体包括水下地物、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第三章依次分析了人工岛礁建设的国家实践情况、行为产生的动因、国际法上的“造岛行为”、“人工岛礁”与“人工岛屿”。第四章从行为本质、《公约》精神、学者观点三个角度依次探讨了影响人工岛礁建设的合法性因素、“后权利”主张及争议海域人工岛礁建设问题。第五章根据第四章的问题及分析就如何完善人工岛礁建设法律规制提出了三点建议。第六章对人工岛礁建设的研究提出结论与展望。 根据《公约》精神与学者观点,本文认为人工岛礁建设是传统“造岛”行为与现代技术结合的衍生行为,其本质仍是国家主权行为。1982年《公约》既没有明确规定人工岛礁建设行为,也没有明确禁止该行为。行为国的主观目的、建设方式、实施范围会影响人工岛礁建设的合法性判定。基础岛礁不同,人工岛礁建设的“后权利”主张则不同。关于争议海域的人工岛礁建设问题,本文认为原则上行为国对岛礁必须有主权,否则不得进行建设行为,但基于国家的发展需求,沿海国也可以协商共同建设。就人工岛礁建设法律规制的完善来说,建议首先在《公约》中明确规定人工岛礁建设的合法性条款。其次,明确限制人工岛礁建设的“后权利”主张。最后,建议从建设模式、法律选择两个方面探索争议海域岛礁的共同保护性建设制度。 关 键 词:岛礁建设;公约;合法性;争议海域;规制 论文类型:应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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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礁建设 公约 规制 合法性 争议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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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郭亚兰 . 人工岛礁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 [D]. , . |
MLA | 郭亚兰 . "人工岛礁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 . , . |
APA | 郭亚兰 . 人工岛礁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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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全球公域指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如南极洲、海洋、外层空间、网络空间。它们是国家间政治博弈的主阵地,即便在和平时期也被广泛用于军事目的。本文研究对象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指国家在全球公域内开展的旨在实施国家间军事对抗,又不构成国际法上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军事活动,主要受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和军备控制法约束。集体安全制度在各全球公域中普遍适用,但国家在各全球公域中的军控义务有所差别,大至非军事化,小至零义务。对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所涉之国际法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和重点问题分析,不仅在理论上以比较学的视角,丰富系统研究全球公域的文献,而且在现实中为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的合法性提供判断依据,加深对全球公域和平利用在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并不局限于现行法层面上的归纳,同时借鉴国际关系学等相临学科的研究成果,在应有法层面上为促进规制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的国际法之渐进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南极洲已被成功非军事化,并通过广泛的核查权得以保障,但其非军事化现状的稳定性以及非军事化对其它全球公域的可借鉴性经常被忽略。通过研究南极洲在科学研究、环境保护、主权主张、战略价值、矿产开发等方面的特性,发现非军事化得益于其对科学研究的工具性价值,而最大威胁来自于矿产开发。尽管备用的《南极矿产公约》受大多数协商国支持,但公约未充分顾及非协商国和非成员国的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有待公平化。为此,非协商国和非成员国可能在联合国大会上重启该议程,而将南极洲军事化的可能性不大。除了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之原则,海洋和平时期军事利用受涉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军控条约的限制。此外,根据国际习惯法,国家在海洋军事活动中不得以不适当方式影响他国的合理利用活动。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持续享有传统上的公海军事自由,但有关新军事活动的国际习惯有待进一步发展。此外,随着军事技术不断进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有效保护沿海国的安全利益上的不足日渐凸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为国家安全行使管辖权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以美国为首的“防扩散安全倡议”如今总体上符合船旗国管辖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等,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参与国和非参与国在倡议框架内外对美国单边主义的抵制。外层空间一直用于被动军事目的,并正处于武器化的边缘。除了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之责任,外空条约体系还禁止外空中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将天体非军事化。尽管外空真空中的传统武器不受条约体系明确禁止,但将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与合作的国际法基调背道而驰。中俄联合提出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为全面禁止外空武器化提供良好基础。从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综合考虑,为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航天国家的安全利益,条约应禁止空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试验、放置和使用;条约应以“充分核查”为标准,建立开放性、多层次的核查机制。网络攻击以及它与恐怖主义的结合是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新威胁。目前尚无专门约束网络攻击的国际条约,而只能适用集体安全制度。由于网络攻击与传统军事攻击不同,其政府性质很难辨明,有必要研究它可归为国家行为的情形。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或武装攻击主要取决于它所造成的后果,但同时与攻击的目标有关。鉴于网络武器的战略价值、核查难度以及技术普遍性,网络军控条约很难被国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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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域军事利用和平利用军备控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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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苏金远 . “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的国际法分析 [D]. , . |
MLA | 苏金远 . "“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的国际法分析" . , . |
APA | 苏金远 . “全球公域”和平时期军事利用的国际法分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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